种养基地标示牌内容

种养基地标示牌内容
种养基地标示牌内容包含:基地名称、种养基地范围、种养人、种猪来源、出栏时间、生产计划、种猪健康状况、发病率、死亡率、病害传播的风险、传染病及中毒原因等。
第七条 主要任务包括:
(一)加强种养基地建设,尽快形成规模。
(二)推进种养基地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在高海拔区、有遮雨大棚的地方,建起现代化种养的配套集成体系。
(三)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及先进生产工艺。
(四)加强种养基地的管理,优化管理水平,科学合理管理。
(五)增加有机肥料投入。
第八条 在农村兴办养猪场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施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要求,指导和支持农业农村部种养基地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种养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畜禽场、商品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种畜禽场。应当对种畜禽场、商品饲料生产企业、种畜禽场进行监督管理。
(二)畜禽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种畜禽场、商品饲料生产企业、种畜禽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动物防疫等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和支持农业农村部种养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纳入农田建设规划,明确农用地等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江西省农田建设规划(2018-2022年)》。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施足经考虑,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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