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种子及知识产权转让行为
在同意登记时,农业农村局会将向当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拟经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批办理备案的,要求提供《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要求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种子、林木和林木种子业务时,必须接受政府指定的工商部门的委托。在种子、林木和林木种子的授权期内,企业不得私下买卖、运输、出售、携带种子、林木和林木苗木。
四、加强种子、林木和林木种子质量监管
(一)加强对种子、林木和林木种子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对种子、林木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管,建立健全种子、林木和林木种子质量档案,每年到省级发证机关进行种子、林木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对森林、林木、林木和林木种子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网络等形式普及种子、林木和林木种子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开展植物检疫和植物检疫知识培训,提高种子、林木和林木种子质量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五)积极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鼓励农业企业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五、法律、法规的支撑力度
(一)柔和部署。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的主体职责,加强对种子、林木和林木种子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
2.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林木和林木种子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及时组织。
3.种子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林木和林木种子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发挥在种子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作用。
(二)规范服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的主体职责,建立健全种子、林木和林木种子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对种子生产社会化服务进行严格管理,并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要求,制定并实施服务管理制度,做到统一服务、统一服务、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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