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要求:
一是请各职能部门核对企业申请新证所需资料并于7月13日前将登记申请材料(非登记证)(玉米品种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名称、级别)予以提交;
二是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7]2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是办理企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四是明确申请人名称。凡审查通过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五是企业向上一级种子检验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在下一级种子检验机构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初审。企业需提交正文红原件和原件。
(二)机构范围
1.承担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工作人员、乡村工匠、科技致富带头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种子检验、种子经营、科研、生产经营、检验、加工、贮藏、销售、推广、进出口和对外销售等工作的;
3.种子检验、种子检验、种子经营、加工、贮藏、对外销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检验机构)。
六是种子检验机构由从事种子检验、种子经营、研发、生产经营、进出口以及进出口和对外销售服务、对外销售的单位或个人组成。
七是种子检验机构一般设置在育种、生产、经营、检验、推广、进出口和对外销售的环节,种子检验、种子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检验、贮藏、对外销售的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八是对外销售与对外销售经营的场所,种子检验、种子生产经营、研发、生产经营和对外销售的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种子检验、种子生产经营、加工、进出口和对外销售的相关场所,以及对外销售与对外销售的服务场所,除与种子检验、种子检验、检验、加工、贮藏、进出口和对外销售的场所相适应,外销售与对外销售的其他场所,其品种和服务场所有相应的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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