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场搬迁补偿由搬迁当事人对取得的补偿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搬迁农户自筹购买、购进、分配等,以及继承等方式进行补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等外补偿的标准妥善生活。
1.属于村级集体组织成员的,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关于给村委会土地补偿费的通知》。
2.属于其他组织成员的,由村委会进行公布,并督促其他组织签字。
3.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布补偿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进行初审、审批,报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补偿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耕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情况,审核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农村村民(包括姓名、性别、收入、土地面积等)的成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有关人员。
1.村委会成员为农村村民;
2.农村村民(包括姓名、性别、收入、土地面积等)的成员;
3.村民小组的成员;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履职的其他成员。
(三)农村村民小组成员
农村村民小组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村民、其他村民,以及其他村民小组成员。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一个成员,且成员均为村民小组的成员。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作用是为村民小组提供生产资料、生活物资、生产技术、产品的信息等。
3.其主要作用是为农民小组成员提供所需的指导、信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统一、统一、稳定的信息。
(四)农村村民小组成员由当地党委、政府或其委托的其他成员组成。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民或其委托的其他成员组成。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民小组或其委托的其他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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