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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条件
(1)必须申请省级申报农业项目,还得包括由政府主导运作。项目的申报,要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当地消费水平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
(2)申报主体要能够按照当地的实际需求,在当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种养殖场的建设、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等各方面的规划布局。
(3)申报内容包括申报本村、承担单位和承担单位签订的养殖协议和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动物疫病的检测报告、肉、蛋和奶的质量检测报告、农户动物防疫检疫报告等。
(4)申报对象,须于2016年3月底前申报。
2、申报程序
(1)申报主体一般按《实施意见》(中发〔2016〕41号)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15年生猪稳产增产和农民增产增收工作的通知》(农医〔2015〕4号)进行。
(2)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进行项目申报。申请单位在申报的年度中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能够开展的项目申报,为工作提供全面、可靠、系统、全面的数据。
(3)畜禽养殖场所在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书出具的申请书,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在项目申报的当年申报中还应当完成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测工作。
(4)畜禽养殖场所在的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动物疫病净化区,完成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3.项目申报实施方案
(1)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书要求,择优确定动物疫病净化区、动物疫病净化区,同时推荐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动物疫病净化项目,对所在区域动物疫病净化区、动物疫病净化区、动物疫病净化区进行项目申报,具体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规划设计。
(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任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据科学规划设计,科学编制《动物疫病净化区畜禽养殖场(户)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统一项目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每个项目区要求建设质量安全,建设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面积控制在100m2左右。
(3)动物疫病净化区按照《项目法》规定执行,建立养殖场(户)标准化建设管理档案,并统一建设,规范养殖场(户)建设的标准化环境、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建立养殖档案。
(4)动物疫病净化区按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定执行,建立养殖场(户)标准化建设管理档案,同时加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等相关行业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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