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色种植业。按照优势特色种植业实施意见(如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特色种养业扶持政策)要求,即不改变种植业发展发展的基本思路,不限制农作物产量,不搞限制种植。
2、特色养殖业。以特色种植业实施意见(如特色养殖业发展规划)提出允许的养殖场条件、支持条件等。
3、特色种养业支持政策。以特色养殖业实施意见(如特色种养业支持政策)要求为原则,即凡是通过特色种养业实施意见来带动市场、推进区域内种养业发展的种养业单位或个人,符合特色种养业发展规划,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报。
4、特色种养业发展资金。以特色种养业发展资金投入标准为依据,由财政对农牧民种养户补助资金进行确定。
5、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方式。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发挥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和完善中央财政关于农业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补助政策。
6、奖励政策。结合市县项目实施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二、支持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支持政策
1、推进产业发展目标
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为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保护作出新的贡献。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和培育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促进农民增收。
2、优先支持特色产业发展
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发展,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种植综合生产能力。
3、扶持政策
鼓励农业农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建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比例,鼓励粮食生产者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从事粮食生产,支持专业大户生产经营和农产品加工,鼓励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等生产环节。
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组建粮食收购、贮藏和流通企业,支持粮食生产加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粮食,鼓励和引导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粮食收购站。鼓励粮食主产区及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向粮食主产区聚集,主要粮食产区通过土地流转增加粮食种植面积。
鼓励支持各产区向粮食主产区流动,通过粮食主产区调度粮食生产基地,加强粮食产销对接,加快粮食生产方式转变,拓宽粮食产后流通渠道。
4、支持措施
(一)优化资金管理。省级财政资金要统筹用于粮食生产,具体用于粮食生产规模的项目要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和落实。明确粮食生产基地县、以粮食为龙头的粮食生产重点县和重点县分别要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
省级财政资金要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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