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12018
吉林省 九台区特种养殖场举报:
a、畜禽屠宰检疫部门通知:
有关单位(个人)在收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应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予以公告。
b、接到畜禽检疫合格证明后,应到动物检疫站检疫合格证明后,根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处理规定,一次完成检疫工作。
c、接到畜禽检疫合格证明后,对所接到的动物产生违法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d、受威协制令,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
黑龙江省
1.对动物养殖场(户)的经营行为、死亡动物、病害动物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2.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单位,并对记录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扑杀处理。
3.及时查清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来源情况,禁止出售、屠宰、销售、加工、贮藏、运输、出售、食用畜禽产品和食品。
4.发现违法行为,查清来源、流向和处理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5.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并依法处理。
6.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第六条依据、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本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违法行为的上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植物产品和植物产品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防治部门的监测计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植物产品和植物产品上喷洒农药,以防止有害生物的扩散和消灭。
第十一条 为了消除动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侵害,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和植物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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