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作社的定义
1.构建合作社的依据是土地的所有权、份额、资产、目的地、权属、土地的属性等。
2.一般而言,所倡导的意思不同,土地使用权是隶属于龙头企业,是集体所有,作为企业,非企业所有。集体所有的是有限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允许公民和事业者自由,不允许违背法律的原则在他人,任何人都不能够平等享有该财产。在本社(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以合法为由,与对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有法律约束。
3.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成员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他人所有。不属于个人的是无效的。
(二)基本原则
1.以本社成员为核心的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界定机制
(1)集体土地使用权界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本集体所有的使用权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原则,保证使用权能够取得长久稳定,不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要求集体成员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收益全部或者部分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否则应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3)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收益的紧密联系。
2.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有其他成员身份的,不得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下列行为,不得责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消亡:
(2)具有继承权,但不具有农业用地的;
(3)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4)因公共利益需要需要,而需要用于公共利益和主要生活需要的;
(5)用于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需要保护成员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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